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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计算补偿金以什么为基数

  作为劳动者,当您的合法权益被单位侵犯时,您可以向其索要经济补偿金。在这时,劳动者往往会头疼一件事,那就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那么,劳动者在计算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呢?此外,在实践中,究竟哪些不能列入补偿金基数的范围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二、哪些不能列入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综上,是关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以及“哪些不能列入补偿金基数的范围”的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经济补偿金纠纷能有一定的帮助。了解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您就该问题向单位索赔的前提,但这时,您可能还会遇到,用人单位死活不同于赔付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您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您不知道该如何申请的话,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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