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如果是童工可以做临时工吗?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正式的雇佣童工的,那么童工可以做临时工吗。临时工和正式聘用的员工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临时工多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聘用的时间也会比正式员工短很多,很多时候只是临时几天或者是几个月,并没有与用人单位正式建立劳动关系。
  
  一、童工可以做临时工吗
  
  童工是不可以做临时工的。
  
  《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二、法律法规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
  
  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
  
  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五条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罚款标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按照有关规定,童工可以做临时工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管是临时工还是兼职,用人单位均不可以使用童工,因为一旦临时工可以使用童工,就会被部分不良单位利用成合法使用童工机会,童工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证。因此需要全面的禁止雇佣童工,无论是临时工还是兼职工。
  
  
总结: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正式的雇佣童工的,那么童工可以做临时工吗。临时工和正式聘用的员工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临时工多数没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婚后个人出资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个人出资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购买的房产资金来源如果属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2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属于《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个人财产......


·不同效力的合同,法律后果有哪些不同?
      不同效力的合同,法律后果有哪些不同?我们都知道,合同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并不代表一定生效,有可能合同会出现效力待定,甚至是无效的情形。那么,合同效力不同的法律后果有哪......


·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作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鉴定人,在与案件的当事人有一定关系的情况下,则需要进行回避,就不能再作为此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鉴定人。针对不同类型的人,此......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种类证据是指证明待证实事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撞到人肇事逃逸应该怎么处罚?
      一、撞到人肇事逃逸应该怎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


·行政处罚警告的执行方式是怎么样的?
      行政处罚警告的执行方式是怎么样的?警告在司法实践中,是较为频繁使用的一种处罚方式,行为人触犯的法规不同,则会受到不同形式的警告处分,也即受到警告处分的方式是存在差异的。若行为人触犯......


如果是童工可以做临时工吗?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