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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家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上述必须进行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和“使用国家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了明确。同时,上述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一定标准的,也必须履行招标程序。据此,发包人未履行招标手续,直接与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或者是招标人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建筑材料来源等真实情况,降低标准不进行招投标的,均属于本条规定中“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形,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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