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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伪造签名文书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文书虽然不属于法律文书,但是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出具的专业判断意见文书,并且鉴定结论是诉讼活动证据之一,法律效力经法院认定后可以作为定安证据。所以如果能证明对方是司法鉴定伪造签名文书,那么将会影响案件结果的审判。下面我们将为您解答。
  
  一、司法鉴定文书的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书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笔迹真伪鉴定、图章真伪鉴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件制作工具鉴定、伪造文件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具体鉴定如下:
  
  (一)笔迹真伪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是否为当事人所写进行鉴定。
  
  要求:
  
  1、原则上为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
  
  2、样本材料(当事人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材料)原则上为原件。样本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应为同一时期(同一年,或上下相差二年为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具体分析)。
  
  3、样本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两者必须要有相同的字迹,原则上相同的字迹越多越好。
  
  (二)印章印文真伪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印章印文真伪进行鉴定,在鉴定中需要注意的是:
  
  1、检验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且印章印文要清晰完整
  
  2、样本材料应为原件,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与检验材料中的印章印文应为同一时期(同一年,或上下相差二年为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具体分析)。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要清晰可辨,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最好提供三枚以上。
  
  二、完整的司法鉴定文书内容
  
  完整的司法鉴定书按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二)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
  
  (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八)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
  
  (九)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十)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
  
  三、无效的司法鉴定文书情况
  
  (一)司法鉴定机构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行为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者超越执业类别的;
  
  (三)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者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
  
  (四)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
  
  司法鉴定文书无效后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未加盖专用章或签名的,补充完整则可。其他别确认无效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般来说司法鉴定文书流程主要是三部分: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商议鉴定,向公检法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后经办案机关同意,才能由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办案机关如果在办案期间遇见难以预料的情况,或当事人表现反常,也可以直接进行委托鉴定。若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进行司法鉴定伪造签名文书,即触犯民法又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追责。更多法律知识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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