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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和效力是什么?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和效力是什么?
  顺序履行抗辩权简单的来说,就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那么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和效力是什么?
  
  一、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和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构成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法律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顺序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顺序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是先履行抗辩权吗
  
  先履行抗辩权在债务关系中是常见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一种权利。 顺序履行抗辩权不是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值得提出,“顺序履行抗辩权”这一名称并非唯一,使用的人也比较少。不过,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7题选项a使用了“顺序履行抗辩权”一词。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等词语的。仔细说来,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强调先履行一方应先履行其债务;“后履行抗辩权”则强调抗辩权人本身履行的后在性。
  
  快速区分3个“履行抗辩权”:
  
  1、顺序履行抗辩权——“对”先履行人的抗辩权;
  
  (该抗辩权的行使主体都是后履行义务人,行使对象都是先履行义务人;有的人称其为“先履行抗辩权”,有的人称其为后履行抗辩权,其实是一回事;)
  
  2、不安抗辩权——“对”后履行人的抗辩权;
  
  3、同时履行抗辩权——任一方“对”其对方都可以行使;
  由此可见,顺序履行抗辩权不是先履行抗辩权,而顺序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或查阅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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