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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三天就离职合法吗,是否需要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属于弱势群体,由此,我国立法机关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内容为目的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种现象,劳动者在入职三天后或发现自己不喜欢这份工作、或不满意该用人单位的待遇而想离职。在做出是否离职的决定时,劳动者需要考虑的是入职三天就离职合法吗?
  
  一、入职三天辞职需要办理离职手续吗
  
  入职一天也是这家单位或企业的一名员工,所以也需要办理离职手续的。一般的单位或企业都有试用期。而且在试用期间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每一家单位或企业的规章制度都不一样,所以根据单位的规定进行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入职即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工作一天也要办正常的离职手续,留存好员工的辞职信。否则一旦员工过数月回来要求上班,并主张期间工资社保待遇,单位将极为被动,风险极大。
  
  二、入职三天自离的后果
  
  (一)入职三天就离职合法吗
  
  辞职从书面的角度来讲是指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辞职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多数由于用人单位用暴力或者威胁行为强迫劳动者为其劳动。第二种情形是职工自己的选择,此种情况一般是当事人提前30日向单位提起书面申请。
  
  员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起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但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无需提前书面申请的,当天口头申请就可以结束用工关系。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行业竞争要求保密的单位,如果有补偿,当事人离职后还要遵守相关的要求,如果违约,还要赔偿单位。
  
  因此入职三天就离职是否合法的问题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关于入职三天就离职合法吗,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临时工全日制的劳动者想离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因此入职三天就像离职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若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责任,劳动者则会面临着收到法律惩罚的危险。也即入职三天就离职是不合法的。
  
  
总结: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属于弱势群体,由此,我国立法机关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内容为目的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种现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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