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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与效力是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与效力是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十分常见。一般来说,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如果发现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就可以行使这种抗辩权。但是具体来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与效力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效力的情形
  
  1、买卖合同
  
  双方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双务合同总的概括,具体地讲包括以下几种:
  
  ⑴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其法律特征为:
  
  ①卖方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方;
  
  ②买方须向卖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③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双务合同。
  
  根据以上特征我们可知出卖人(卖方)与买受人(买方)一些主要的对等权利义务,即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负有交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对买受人则负有交付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一方的义务是他方的权利,他方的义务亦是一方的权利。据此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关联性、牵连性、是典型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⑵另一种合同,即供货合同。
  
  供货合同有长期与短期之分,在长期供货合同中,基于时间长、双方当事人之间比较了解熟悉彼此间的交易习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保留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此合同中有分期支付价款一说,学理上认为是准双务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的特征来看,如果当事人在某个时期不履行,则构成对全部合同的不履行,一方交付了标的物另一方不支付价款,则交付的一方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供货。
  
  2、租赁合同
  
  ⑴租赁合同也是双务合同的一种,其法律特征为:
  
  ①出租人须将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转移所有权,这一点是与买卖合同的根本区别;
  
  ②承租人须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③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须将原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④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⑤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诚合同。
  
  ⑵中国《合同法》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和修缮房屋都属于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一方违反其中的一项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取回已经交付的租赁物(房屋)。因为租赁人只有在租赁关系届满或终止时才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不过一方违反了他方不具有对价关系的义务时,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承揽合同
  
  ⑴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负约定的报酬的协议。
  
  ⑵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则承揽人在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并向定作人交付了定作物后,才能获得报酬。对于定作人来说,他接受的定作物期限,也就是他支付报酬或价款的期限。
  
  ⑶如果承揽人没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则定作人可以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价款。若承揽人是瑕疵履行即交付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而定作人不同意使用的,应有承揽人负责修整或调换。若经过修整或调换以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并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价款。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理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与效力有明确的表述,即在双无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也不会产生违约责任。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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