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我国关于遗失物品法律规定有什么?

  我国关于遗失物品法律规定有什么?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从道德和法理角度看,捡到遗失物应该及时上交有关部门,不能私自占用,否则后果严重的话,还会触犯法律,构成侵占罪。我国法律对遗失物也有明文规定,那么我国关于遗失物品法律规定有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吧。
  一、我国关于遗失物品法律规定有什么?
  在中国民事立法上,规制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就是《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 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二、拾得遗失物应该怎么办?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拾得人的义务是什么?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由此可见,我国关于遗失物品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按照规定,捡到遗失物,应该妥善保管,并上交到有关部门,拾得人有保管、报告及返还的义务。如果拾得人故意破坏遗失物品,或者私自占用拒绝归还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侵占遗失物品金额较大的话,会构成犯罪行为。
  
  
  
总结:我国关于遗失物品法律规定有什么?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从道德和法理角度看,捡到遗失物应该及时上交有关部门,不能私自占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体现在哪些方面?1、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该阶段因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和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不同而分为不同情况:(1)会见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无需经侦......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是什么?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是什么?现代社会,一些刑事案件中造成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于是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的时候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进行财产的保全措施,那么,关于附......


·刑法中勒索敲诈怎么判刑?
      刑法中勒索敲诈怎么判刑?一、刑法中勒索敲诈怎么判刑?根据最新《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依据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依据是什么?交通事故误工费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医疗事故处理......


·东莞征地拆迁暂行规定中公共基础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东莞征地拆迁暂行规定中公共基础设施拆迁补偿标准东莞征地拆迁暂行规定根据东莞市各镇街和园区经济发展水平,以镇街和园区为单位将集体土地划分为两类片区:第一类片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


·工程质保期限规定是多长时间?
      工程质保期限规定是多长时间?随着建筑行业的繁荣发展,其相关纠纷也不断涌现。在实际生活中,在一项工程开始前或结束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往往需要在合同中对各个具体项目的建设工程质保期限......


我国关于遗失物品法律规定有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