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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抗辩权属于保证人的专属权利吗

  催告抗辩权属于保证人的专属权利吗?抗辩权是为了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一种,当他人请求权利时,我们就可以使用抗辩权消灭或者延缓对方请求的权利,给了我们更多的时间去准备。通常抗辩权是在合同双方有一方撕毁合同时签署的。下面我们看看,催告抗辩权属于保证人的专属权利吗?
  催告抗辩权属于保证人的专属权利吗?
  是的,催告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专属权利。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对此,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不过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有所体现,依此规定,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应先请求(书面或口头)主债务人履行。
  除了催告抗辩权,还有其他的吗?
  
  
  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该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得拒绝其履行请求。这里所谓的执行无效果,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参见解释131条、总论部分第6目)。先诉抗辩权属于延期性抗辩权,不能永久否定债权人之保证请求权。这里需要辨明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一般保证人和债务人,法院是否可以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显然,法院不应剥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对此解释做了灵活处理: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而非应当)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解释125条)。另外,依《担保法》17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总的来说,保证人有催告抗辩权以及先诉抗辩权两种专属权利。债务人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保证人享有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可是抗辩权不是任意范围都适用的,我们要明确其适用范围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以上就是催告抗辩权属于保证人的专属权利吗,您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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