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工伤认定受理条件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是要求索要工伤赔偿的。对于受伤职工来说,要想的到工伤赔偿,一般需要经过工伤鉴定的程序,因为经过工伤鉴定之后方便确认受伤的程度,方便计算赔偿金。但并不是所有的受伤情况都可以请求工伤认定的,那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有哪些?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三)不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首要前提,除此之外,还需要是在任职期间,由于从事职务有关的活动而受的伤。在申请认定时,需要准备齐全相关材料,然后交给鉴定机关,一般都是交给社保局,鉴定机关需要在限定时间内鉴定出结果。
  
  
总结: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是要求索要工伤赔偿的。对于受伤职工来说,要想的到工伤赔偿,一般需要经过工伤鉴定的程序,因为经过工伤鉴定之后方便确认受...#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刑法中关于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关于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一、刑法中关于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


·一、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能辞退吗?
      一、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能辞退吗?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能不能辞退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吗?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吗?经济生活中,由于公募基金设立难度较大,不少发起人都选择了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但是,在选择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时,有的朋友就出现了如下困惑:私募基金管理......


·抢劫罪属于哪种犯罪类型,它的定义又是什么?
      抢劫罪属于哪种犯罪类型,它的定义又是什么?一、抢劫罪的类型与定义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性质的刑事犯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


·笔迹鉴定受理可以由个人进行委托吗?
      一、笔迹鉴定受理可以由个人进行委托吗?司法鉴定机构不受理个人委托。你可以聘请律师,由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最好由法院委托鉴定,否则对鉴定结论还可能有争议。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检察院不批捕的多长时间判刑的
      一、检察院不批捕的多长时间判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工伤认定受理条件有哪些?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