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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在夫妻选择离婚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不会随之改变,未抚养孩子的一方仍旧需要对子女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由于与孩子的感情并不是特别亲切不想支付抚养费,抚养孩子的一方就能够起诉对方索要抚养费,那么涉及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呢?我们为您解答。
  
  一、涉及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抚养费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般是在孩子的户口所在地,也就是原告被告最常居住的地方法院都可以受理,但也会根据具体抚养费的数额大小进行对法院的分级管理,更多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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