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是由哪一方承担的?

  现实中,有的单位与劳动者在加班费上面产生了争议,而此时要想解决争议,自然首先要弄清楚究竟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并需要就此进行举证才行。那一般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是由哪一方承担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是由哪一方承担的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除此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仍然适用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也即“谁主张、谁举证”。部分劳动者错误地理解了法律的规定,以为在追索加班费案件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存在加班情形,否则亦应被认定为加班。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认识而提起的诉讼也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劳动者在此类案件中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基础事实,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二、单位不付加班费该怎么办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当然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有时效上的限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也会中断,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从最新的司法解释来看,最高法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单位虽然雇佣了员工,并给员工发工资,但这并不表示员工的人就属于单位了,员工的人身是自由的,可以随意的支配自己的休息时间。因此,法律上面也赋予了劳动者拒绝加班的权利。而要是双方在加班上面产生了争议,此时关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都是哪方主张就由哪一方实际举证。
  
  
  
总结:现实中,有的单位与劳动者在加班费上面产生了争议,而此时要想解决争议,自然首先要弄清楚究竟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并需要就此进行举证才行。那...#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批捕是因为对方上诉吗?
      一、批捕是因为对方上诉吗?批捕的条件:1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社会危险性要件,有逮捕的必要由于案件还未进入公诉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


·醉驾怎么知道到没到检察院
      醉驾怎么知道到没到检察院如果逮捕的话,2个月后,检察院一个月,法院判决2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


·销售假药数额计算超过多少立案?
      销售假药数额计算超过多少立案?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关法律知识《刑法修正案(八)......


·我们在购买新房之后怎么才能证明房子是属于我们自己的呢,这个时
      我们在购买新房之后怎么才能证明房子是属于我们自己的呢,这个时候相关的证件就要发挥作用了,这些证件是证明房屋所有人的凭证,那么到底个人购买房子后有哪些证件呢,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1、......


·建设工程留置权这一问题是人们所关心的的一项重要问题。同时建设
      建设工程留置权这一问题是人们所关心的的一项重要问题。同时建设工程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该工程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产与生活。对于建设工程置留权问题,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解答。希望......


·房屋抵押贷款还款方式有几种?
      房屋抵押贷款还款方式有几种?一、房屋抵押贷款还款方式有几种1、一次还本付息法现各银行规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那么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即初期的贷款本金加上整个贷......


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是由哪一方承担的?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