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墓地使用年限解决方案是什么?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都免不了死的那天,目前我国已经取消土葬,要求实行火葬。不少老人在生前都会为自己选好墓地,等死后安葬此地。墓地建立在国有土地上,也是有一定使用期限的,目前一个缴费周期是20年。那么,墓地使用年限解决方案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墓地使用年限解决方案是什么?
  依照《公墓处理暂行办法》规则,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则交纳墓穴租借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处理费。据此推定,凶事承办人采购一个墓位,对墓地的附着物包含地下缔造的墓穴、骨灰、骨灰盒及地上石碑等建筑物具有所有权,而对墓位所占土地则具有运用权,公墓墓位运用年限应当依据悉数公墓用地的运用年限断定。关于墓位保护处理的费用,两边当事人能够约好交费周期。关于骨灰寄存于格位的,则属于租借性质,寄存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好,格位租借期满,能够处理续用手续。往后应该立法清晰公墓报价构成和墓位运用年限,规则墓位运用年限应依据公墓用地的运用年限断定,格位租借期限由当事人约好;规范公墓墓位出售或格位租借合同,清晰墓位运用或格位租借一次性交纳的费用及收费项目构成,消除大众对墓位“最长运用20年”的错误认识;清晰墓位保护处理费的交费周期可由当事人约好,保护处理期限届满可续交保护处理费,不续交的,公墓经营者不再承当保护处理职责;清晰墓位保护处理费的收费规范和处理办法,保证公墓不因墓位悉数开发售完后无人承当平时保护处理职责。
  二、墓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20年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殡葬处理法令》相同没有规则公墓运用期限,其中有关的规则是:严格约束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运用年限,依照计划答应土葬或许答应掩埋骨灰的,掩埋遗体或许掩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运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节省土地、不占犁地的准则规则。综上所述,目前关于墓地使用年限的争议比较多,比较认定的是一个缴费周期20年即可认为使用年限。墓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墓地使用人的家属应该续交费用,这样可以继续使用该墓地,这是当前比较认同的一种墓地使用年限解决方案。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相信国家在这方面会有一个妥善的政策出台。
  
  
  
总结: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都免不了死的那天,目前我国已经取消土葬,要求实行火葬。不少老人在生前都会为自己选好墓地,等死后安葬此地。墓地建立在国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民工看病保险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民工看病保险是什么样的?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民工看病保险是什么样的?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给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策略,对于这些发......


·一、新员工入职要签合同不?
      一、新员工入职要签合同不?新员工入职是必须要签合同的。但是基本只签劳动合同。签合同时注意合同期限下对应的试用期的长短,注意有否没经过本人同意下的调动和调薪条款,注意试用期和正式工......


·孳息计算和收取权是怎样的
      孳息计算和收取权是怎样的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两种,那么两种孳息有什么区别呢?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接下来,我们,就为您简单的解释一下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同时为您......


·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如何办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到我国来留学,更有外国人想办理永久居住证。在我们身边,大多人尚且不知道该如何办理居住证,更何况一个不了解中国法律知识的外国朋友。用大多认识朋......


·抚养权会当庭宣判吗
      法院是否会当庭宣判,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理进度去决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


·交通事故不做司法鉴定可以吗?
      交通事故是导致人们发生意外伤害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双方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应该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处理。一般来说,发生人身伤害的话,当事人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明确伤残等级。......


墓地使用年限解决方案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