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法典子女抚养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子女抚养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法典子女抚养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1084条和第1085条是对离婚后子女的基本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力求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二、离婚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夫妻关系是夫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形成的婚姻关系,可以因为其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因为双方的法律行为而解除。但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一旦形成,就无法解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其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  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而言,婚姻关系解除时,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抚养关系自然解除。愿意继续抚养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意。对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自然解除。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时方可解除。  对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需要依法变更或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也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孩子的抚养权的案件时,会根据孩子的年龄、父母的基本情形等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若在离婚后,需要变更抚养权的,也需要参照该法规的规定。
  
  
  
总结:民法典子女抚养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法典子女抚养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后购房时一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该钱款性质如何界定?
      后购房时一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该钱款性质如何界定?要看父母的钱是具体怎么给的。是直接给的房屋卖房还是直接给的子女一方。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


·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程序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形,如果夫妻双方发生感情纠纷、不能解决。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书,那么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离婚协议书办理程序又是怎样的呢?就让我们来为您作出解......


·法律援助案件如何指派?
      法律援助案件如何指派?对于经济条件有限请不起律师的诉讼人员,或者是特殊案件的相关诉讼人,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即由政府所设立的法律机构组织派出律师对申请援助的诉讼人员......


·注销公司需要哪些材料?
      注销公司需要哪些材料?一、注销公司需要哪些材料公司注销需要的资料主要是: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疫情期间怎么开工作证明
      疫情期间怎么开工作证明为了防止人员随意流动造成的疫情传染,全国各地都实施了交通管制,针对本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办公楼等人员聚集的区域,也实行了封闭措施。但是有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企业......


·什么样的借款合同会无效
      什么样的借款合同会无效一、什么样的借款合同会无效1、非书面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除外);2、主体不合格:对贷款人而言,根据贷款通则22条,必须持有人行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民法典子女抚养的规定是怎样的?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