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都明白的是,欠债还钱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明白的是,欠债还钱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很多人觉得说自己欠的钱需要自己还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欠债的是由夫妻共同偿还,甚至是一些钱是在离婚期间欠下的。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期间欠债夫妻应该怎样还债?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离婚期间欠债夫妻应该怎样还债
  夫妻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会对共同债务作出处理,于是离婚后债务问题成为了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在处理方面也比较复杂。因为要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夫妻离婚欠债怎么处理呢?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同样,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这样处理离婚后债务纠纷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夫妻离婚后,仍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后债务纠纷中,无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是否对债权进行处理与分割,债权人仍然既可以向原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债权人向一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凭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夫妻一方的外债在离 婚后需要共同承担”在法律上时有这样的规定,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不包括赌债等非法债务)。?
  二、另外,如果有以下情况可以不用您的母亲偿还:?(1)可以证明,债权人与男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可以证明,女方与男方约定婚后财产归个人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协议的?
  三、关于婚内借款?
  这个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如果该笔款项属于您母亲的“个人财产”或者“婚前财产”,则您的父亲在离 婚时需要偿还。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债务一律由夫妻共同偿还,也不是说有某一方单独偿还,这是根据欠债的原因来分的,比如说如果是男方个人的原因欠的债是由他自己偿还的。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总结: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明白的是,欠债还钱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很多人觉得说自己欠的钱需要自己还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欠债的是由夫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交通事故赔付注意事项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要是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话,那么此时需要对受损的人做出相应的赔付,而此时在实际赔付的过程中,也是有一些事项是需要注意的。那到底交通事故赔付注意事项有哪些?我们整理了......


·行政工伤认定案判决书案由?
      行政工伤认定案判决书案由有哪些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由分为三大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每一类的案由结构分别为:(一)作为类依照最高人民法......


·认罪认罚减刑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6年颁布了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这样一个政策以后,在我国的司法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实际上还目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就拿具体的从轻处罚的标准上来说,肯定......


·一、在我国离婚房子能给孩子吗?
      一、在我国离婚房子能给孩子吗夫妻婚后所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房产与孩子无关,如果夫妻双方均同意,可以将房子赠与孩子。但值得注意的是,夫妻......


·刑诉指定辩护适用情形有哪些
      刑诉指定辩护适用情形有哪些一、刑诉指定辩护适用情形有哪些(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


·对省级工伤鉴定不服怎么办?
      对省级工伤鉴定不服怎么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只能按该鉴定的结论给予工伤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


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都明白的是,欠债还钱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