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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什么

  当今时代,各行各业的竞争都非常的激烈,对于上市企业来说,企业能够做大做强,在经营的时候肯定是有自己的一套管理法则的。相关的人士也需要遵循行业内的规则,不能对企业的经营做出一些破坏性的活动。如果损害了公司利益,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那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什么呢?我们将为您做出介绍。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什么?
  
  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量刑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增加,自2006年6月29日施行。
  
  相关规定:
  
  四、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结果犯,即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能成立本罪,而对于上市公司的“高管”虽有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行为但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成立犯罪。
  
  可以看出背信损害公司上市利益的,主体主要是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在经营上市公司的时候,必须以自己专业的水准来进行经营,他们的任何一个决定都不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如果因为自己的失误或者主观意识上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股东们是可以依法进行维权的,法院也会根据具体的情节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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