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诉讼离婚去哪里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也就是夫妻中一方或双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这与协议离婚是完全不同的,一般选择协议方式离婚的往往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那实践中诉讼离婚去哪里提起诉讼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诉讼离婚去哪里提起诉讼
  
  (一)一般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婚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细解)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打官司离婚的诉讼流程
  
  1、起诉,就是人们常说的告状。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理由。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或者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2、审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做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3、判决,经开庭审理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至此,离婚案件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程序诉讼。
  
  一般是到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过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而此时也是可以到原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了,法院最终也是会准予离婚的。
  
  
总结:诉讼离婚也就是夫妻中一方或双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这与协议离婚是完全不同的,一般选择协议方式离婚的往往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犯罪中止有效性结果有哪些
      犯罪中止有效性结果有哪些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二、犯罪中止的认定: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预备或者着手实行犯罪过程......


·转让期房注意哪些方面
      买方虽然还没有取得产证而不能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合同享有债权,而对债权进行转让是合同法上规定的权利,也并不违反法律,因此期房限转政策并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那除了效力问题以外......


·一、离婚要不要办财产分割手续?
      一、离婚要不要办财产分割手续?一般是要办理的;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


·民事案件中院可以随便改开庭时间吗?
      民事案件中院可以随便改开庭时间吗?通常情况下,法院在确定了开庭时间之后,会对当事人进行书面通知,也就是我们说的送达传票。一般确定了开庭时间之后,就是不可以更改。但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特......


·侦查人员如何询问证人?
      侦查人员需要收集到相应的证据,证明了嫌疑人确实有犯罪事实,并且也需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才会终结侦查,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向检察院移送案件。而其中就会涉及到询问证人的情......


·非法集资银行抵押权是否受保护
      之所以说非法集资这种犯罪活动性质是非常恶劣的,往往就是因为受害者在参与的过程当中,有的时候为了能够使自己多享受一点利润,可能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进行投资。有些时候甚至可能会把自己的......


诉讼离婚去哪里提起诉讼?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