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注册商标不同于一般的商标,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假冒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不同于一般的商标,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受到法律的规制,那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都有哪些?情节严重的此类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那具体怎么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都有哪些
  
  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二、怎么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1、主体要件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
  
  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
  
  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1)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仅仅将第一部分第1种行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其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其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其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很多,但是只有“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才可能构成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所以适用法律的时候要谨慎,一旦被控该罪,最好求助于专业律师,帮助你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注册商标不同于一般的商标,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受到法律的规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对方全责肇事逃逸如何处罚?
      对方全责肇事逃逸如何处罚?一、对方全责肇事逃逸如何处罚?对方全责逃逸的,需要对交通事故进行赔偿,然后对逃逸行为作出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70年的房屋产权满期后房子属于归谁
      70年的房屋产权满期后房子属于归谁房子70年到期,其实是指商品房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而土地使用权是房屋产权的组成部分之一。依照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居住用地的......


·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与赔偿依据
      重特大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等级中最严重的交通事故,当在进行交通事故等级判定时你知道交通事故等级是如何分类的吗?与事故处理原则和赔偿原则又是怎么的呢?现在由我们我们来带领你了解重特大交......


·医疗期的工资计算标准是?
      医疗期的工资计算标准是?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


·房管局不动产登记有啥作用
      房管局不动产登记有啥作用一、房管局不动产登记有啥作用1、公示力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第几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第几条?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第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具......


注册商标不同于一般的商标,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假冒注册商标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