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拒付抚养费被拘留的前提是怎样的?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孩子会与其中一方共同生活,而另一方则需要负担孩子必要的生活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抚养费。如果应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有可能会被法院拘留。那离婚拒付抚养费被拘留的前提是怎样的?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拒付抚养费被拘留的前提是怎样的?
  
  对于 “无力支付”如果是人民法院认定的,就不存在司法拘留的后果 ,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确有执行能力的,可中止执行,等于有执行能力时再予执行。
  
  如果是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孩子的抚养费包括哪些内容?
  
  (一)哪些属于孩子的抚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也就是父母双方离婚时,不与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应支付给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不属于孩子抚养费的情况。
  
  孩子的抚养费应包括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需注意的是这些费用还需必要,其他不必要的费用并不包括在抚养费的范围内。下面将具体列举说明。教育费方面,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孩子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孩子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以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生活费方面,也需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医疗费方面,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如法院执行抚养费时应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将财产转移等等。如果应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确实没有支付能力的,法院在执行抚养费时确实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法院会中止执行,等到其有经济能力时再执行抚养费,这种情况不会被拘留。
  
  
  
  
总结: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孩子会与其中一方共同生活,而另一方则需要负担孩子必要的生活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抚养费。如果应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拒绝支付孩子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版的内容是什么?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版的内容是什么?如今我国金融市场已经十分发达,存在各种理财工具供投资者选择。在证券投资领域,国家早年间推出了融资融券。投资者可以从证券公司融到股票或者拿到资金,......


·门窗工程质量标准是什么?
      门窗工程质量标准是什么工程的各个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质量要求,门窗工程的质量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任何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都要严格的把关门窗工程质量,严格执行门窗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完工的门......


·遗赠扶养协议可以是口头协议吗?
      一遗赠扶养协议可以是口头协议吗?法律并未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因此,是可以口头订立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


·遗弃导致过失致人死亡怎么量刑?
      遗弃是一件本不该发生的事情,但是很多人却选择把亲人进行遗弃,遗弃的可能是自己的子女也可能是自己的父母,遗弃可能构成遗弃罪,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遗弃导致过失致人死亡的......


·哪些财物可以抵押 财物抵押后还能再行处置吗
      哪些财物可以抵押财物抵押后还能再行处置吗一、哪些财物可以抵押1、按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


·一、酒驾和醉驾扣几分,处罚区别是什么?
      一、酒驾和醉驾扣几分,处罚区别是什么酒后驾驶将会被扣12分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


离婚拒付抚养费被拘留的前提是怎样的?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