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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商品房不接房的正当理由

  哪些属于商品房不接房的正当理由房屋交付是出卖人将所建房屋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交付房屋关系到质量验收、逾期责任、风险负担等问题,双方经常会因为这些问题产生纠纷。为了尽量避免纠纷,我们就需要知道商品房交付的标准是什么。此外,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相关标准,购房者不想要房屋,此时哪些属于商品房不接房的正当理由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商品房交付的标准是什么
  商品房交付标准是买卖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时所应达到的状态。其内容可以包罗万象,质量、环境、配套、装修、品牌、型号,都可以自由约定。交付时买受人据此进行查验,未按标准履行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影响房屋交付使用。因为,在符合交付条件的前提下,房屋已经满足交付使用的法定要求,对交付标准的违反,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完全可以通过违约责任来解决。现实中大量的交付纠纷,并不是由于不符合交付条件,而是对是否符合交付标准存在争议。本来可以通过违约责任来解决的问题,买方却以拒绝受领来维权,这就大大增加了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只有将交付条件与交付标准明确区分,才能看清问题的不同性质,不满足交付条件的不得交付使用,而不符合交付标准的,不影响交付,只承担违约责任。明确了这样的规则,对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都有积极的意义。
  二、哪些属于商品房不接房的正当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与实务情形,律师认为,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四)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五)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六)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上述情形中,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这才是对抗出卖人交付的正当理由。现实生活中,在商品房交付环节往往会出现各种问题,往往购房者不满意交付的商品房。购房者一定要勉为其难的收房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合法权利依法得到保护。但在商品房不接房的情况下,也要有合理的理由才行,否则也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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