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有哪些?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并且达到了规定标准之后,那么会认定构成受贿罪。但如果此时是有国家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实施了受贿行为的话,就不能以受贿罪定罪了,此时构成的应该是单位受贿罪,其中也有情节严重的规定,那到底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受贿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单位受贿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法律规定,实际情况还要具体分析,影响量刑的因素很多。最好还是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办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单位受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刑事责任: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致使国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如何界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4)强行索取财物或多交受贿,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5)拒不交待罪行,积极转移、隐匿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的。
  
  《刑法》中是早就已经作出了规定的。自然在情节严重的时候作出的处罚也是比较重的,而由于属于单位犯罪,因此具体处罚采取的也就是双罚制。要是对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追诉时效比较感兴趣的话,可以上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总结: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并且达到了规定标准之后,那么会认定构成受贿罪。但如果此时是有国家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实施了受贿行为的话,就不能以受...#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用有哪些?
      我们您都知道,我们所使用的土地是国家的,但是,国家在征收土地时,还会补偿一定的费用,尤其是建设用地,国家会按照市场价值给予被征用者一定的补偿。即便如此,自己的土地被用作国家建设用地......


·工伤认定复议期限是多久?
      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发生事故导致职工受伤的单位应申请工伤认定,职工也可自行申请。若职工对于工伤认定的结果不服,可在拿到决定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建......


·破产撤销权中除斥期间起算点 一、除斥期间概述 我国民事法
      破产撤销权中除斥期间起算点一、除斥期间概述我国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明确除斥期间的概念。在法理上,通说认为除斥期间(德国ausschlussfristen)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


·肇事逃逸修车销毁痕迹会如何判刑?
      肇事逃逸修车销毁痕迹会如何判刑?一、肇事逃逸修车销毁痕迹会如何判刑?(一)刑事处罚: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


·2023离职后何时发放工资
      离职后何时发放工资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一并结清工资。但实务中,公司处于财务方面的便利,辞职所在当月工资,公司通常在规定工资发放日发放。就是说,你在职......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
      夫妻中的一方要想解除婚姻关系,此时就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离婚手续。而在向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时候,相信也不是无缘无故的,并且在这方面我国法律中也是作出了规定。那实践中,究竟什么情况下......


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有哪些?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