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工伤鉴定结论企业不服该怎么办?

  在工作中,经常有员工不仔细或者违背规定操作或者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工伤,工伤鉴定经常会有企业或者单位不服,法律并不会同情弱者,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所以如果企业不服气也一定有办法解决,那工伤鉴定结论企业不服,企业应该怎么做?下面就一起看看:
  
  企业不服工伤鉴定结果怎么办
  1、公司在诉讼过程前或诉讼中,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单位的重新鉴定申请后,单位可以凭重新鉴定申请受理单,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重新鉴定结论后,法院可恢复审理,根据重新鉴定的结论,依法作出工伤赔偿的判决。如果员工的鉴定级别降低,公司需要支付的工伤赔偿款也会降低。
  需注意的问题
  职工或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必须在一年之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部门工伤处申报工伤。如果是建设工地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注册在外地的,职工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劳动部门申报工伤。?2、 在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待伤者病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劳动者和单位各方均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3、如果单位或职工没有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书,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重新鉴定结论书具有最终法律效力。4、如果单位或职工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书,超过了15日,就不能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该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的鉴定结论。综上所述,工伤鉴定结论企业不服就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只需要注意收到工伤鉴定书后尽快申请重新鉴定,如果一旦超过了15日这个界限,即使不服也无济于事,所以请注意时限。另外工伤鉴定,注意是到当地的鉴定委员会指定地点进行鉴定,带上所需资料,否则鉴定结果也是无效的。
  
  
  
总结:在工作中,经常有员工不仔细或者违背规定操作或者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工伤,工伤鉴定经常会有企业或者单位不服,法律并不会同情弱者,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治安案件调查证据的基本原则?
      治安案件调查证据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治安案件的逐渐增多,公安机关在调查治安案件时,在调查相关证据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如此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为案件事实提供更加可靠的依......


·后面车超车撞到了我的车责任认定需要多久
      后面车超车撞到了我的车责任认定需要多久一、后面车超车撞到了我的车责任认定需要多久?根据交警部门规定,一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要在10日内完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


·过错方离婚的财产分割方式有哪些
      若夫妻是因为一方有过错而离婚的话,此时需要考虑该过错是否属于法律中规定的过错行为,如果属于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上面可能就会有所不同。而关于过错方离婚的财产分割方式其实与一般的财产分割......


·一、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一、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


·有些时候我们和公司签了合同以后却可能因为其他原因
      有些时候我们和公司签了合同以后却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被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这对我们来说无疑是件很麻烦的事,而且往往会给我们造成很多损失。所以我们应该索要应得的补偿,那么用人单位......


·因为受欺骗而结婚的是否可以撤销婚姻?
      很多女性在与男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才发现自己被骗了,对方并不是高帅富,也不是那种有上进心的人,因而此时就想要撤销这段婚姻。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因为受欺骗而结婚的是否可以撤销......


工伤鉴定结论企业不服该怎么办?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