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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公司法解散公司之诉?

  如何通过公司法解散公司之诉?
  
  公司的运营有时会因为管理者的经营不善使公司的财政运行等陷入僵局,最终不得不面临解散。在解散公司的过程当中,公司法的运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损失。那么如何通过公司法解散公司之诉呢?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解散之诉是解决公司僵局的最后一个救济途径。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之前,因公司法中对如何解决公司僵局没有规定,所以很多公司在面临这类问题时,如果股东或者董事之间私力不能解决,基本就再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公司也就会处于一种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尴尬境地,即形成公司僵局。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就是公司解散之诉。
  
  股东如果想通过公司解散之诉解散公司,解决公司僵局,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便是“公司是否已经陷于僵局”,而要证明这个问题,就必须明确公司僵局的判定标准。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公司法设定的判断公司僵局的三个标准:
  
  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二是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三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律师要做到工作就是如何证明:
  
  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二是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三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综上所述,运用公司法解散公司之诉应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算,并且公司股东在解散公司前应了解并判断公司是否已陷入僵局,并且须对公司财务等多方面进行清算核对,以上才能够实现运用公司法解散公司之诉,并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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