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公司法》过半数含义与半数以上含义的区别

  《公司法》过半数含义与半数以上含义的区别是什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观念开放,选择以各种经营为目地的公司开办发展,《公司法》就是为了公司合法的运作应运而生,也规范了公司法人的民事行为。那么,《公司法》过半数含义与半数以上含义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公司法》过半数含义与半数以上含义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法》司法解释中的半数与过半数,通常存在与公司股东大会票数决议,过半数是指票数超过百分之五十,半数是百分之五十本身。
  
  二、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
  
  (一)召开定期股东大会的情形
  
  1、有限公司
  
  (1)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股东会定期会议每两次会议之间的最长间隔期限以及具体召开时间,我国公司法允许由公司章程决定,定期会议应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无故不得取消、提前或延迟。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二)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情形
  
  1、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0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章程可以规定,当公司股价跌至一定幅度时,必须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股东大会通常是以票数的绝对优势通过某一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一般是由董事召集、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可以由其他负责人主持。公司法过半数含义与半数以上含义的区别是什么?区别是以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本身作为半数与过半数的分界线。
  
  
总结:《公司法》过半数含义与半数以上含义的区别是什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观念开放,选择以各种经营为目地的公司开办发展,《公司...#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目前我们可以发现愈来愈多的住宅小区建立起来了,很多的住宅小区
      目前我们可以发现愈来愈多的住宅小区建立起来了,很多的住宅小区都是通过改建原来的住房而建立的,所以这就产生了很多的回迁房。那么回迁房的购房程序与普通的住房是否存在差异,还有就是购买回......


·透露原公司商业秘密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透露原公司商业秘密的判罚标准是什么?透露原公司商业秘密的判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故意杀人辩护词怎么写?
      一、故意杀人辩护词怎么写?故意杀人辩护词应该写受到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是当事人的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最重要的内容自然就是辩护意见,无罪或者是罪轻辩护。尊敬的审判长、......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顺序是怎样的?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顺序是怎样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安抗辩权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产生,并促使对方履行义务。许多人不知道它的成立条件,进而导致了人们不懂......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限是多久?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限是多久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再审审限,根据生效判决、裁定由哪个法院作出而定。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按一审程序审理;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按二审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


·如何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如何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关于罪与非罪的认定1.关于侵犯的对象是否为“商业秘密”的认定上文对商业秘密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简单概括,虽然以范围列举的方式已经很明确具体,但关于“商业秘密”认......


《公司法》过半数含义与半数以上含义的区别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