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现在有些人买房之后并没有入住也没有出租导致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理所当然的我们会认为既然房屋无人入住那么应该不需要交纳物业费吧,那么空置房到底需不需要交纳物业费呢?让我们来看下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吧。一、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具体见附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二、物业费收取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根据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终上所述,由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可知,即使房屋空置无人入住,但物业费还是依旧要收取的,只不过交纳的可能相对少一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百分之70交纳。所以我建议房主买房后还是尽可能的入住比较合适,即使自己不入住,也可以出租给别人,这样相对比较划算。
  
  
  
总结: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现在有些人买房之后并没有入住也没有出租导致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理所当然的我们会认为既然房屋无人入住那么应该不需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汽车追尾责任怎么划分 汽车追尾如何处理
      汽车追尾责任怎么划分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前车在道路上停......


·与老人住在一起多分遗产吗 一、与老人住在一起多分遗产吗?
      与老人住在一起多分遗产吗一、与老人住在一起多分遗产吗?与老人住在一起也不一定可以多分遗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的分配遵循以下规定: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


·中国对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中国对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中国对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哪些?一、什么是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


·容留卖淫罪和组织容留卖淫罪有区别吗?
      容留卖淫罪和组织容留卖淫罪有区别吗?容留卖淫罪和组织容留卖淫罪有区别,区别具体如下: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犯罪客体都是良好的社会风尚,但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中可......


·一、对于派出所受理重婚罪吗?
      一、对于派出所受理重婚罪吗?对于重婚罪派出所是会受理的;重婚罪是自诉案件,不需要报案,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