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法总则中的救肋方面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中的救肋方面规定是什么?日常生活中,一些好心人看到他人处于危险中时,往往会挺身而出,伸出援手。有时候,因为种种原因,会导致受助人发生损害,这样就比较引发纠纷。为了维护紧急救助者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民法总则在这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那么,民法总则中的救肋方面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就给您简单做个介绍。
  一、民法总则中的救肋方面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层次上可以理解为:在他人生命、健康及合法财产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或者是自然灾害时,非为法定或者职务行为予以将他人脱离危难之中的行为,称之为紧急救助行为。
  二、紧急救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是什么?
  1、紧急救助是我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植根于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文化土壤中;无因管理是舶来品,该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历史发展相当悠久,现为许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所移植。2、在主观意愿上,紧急救助在危难、突发情形下,具有紧迫性、临时性、突发性、偶然性、危险性,在危机情形下愿意为维护他人合法利益付出自己的救助,该救助可能给施救带有人身危险性、利益损害。而无因管理,是在一般正常情形下,危险性、紧迫性并不显然;主观上推测管理人的行为是有利于本人的,非紧急的情形下基于主动的管理与提供服务应负有向本人有报告义务。3、紧急救助人给予他人救助,是无偿的,不要求受益人回报;如果被施救人基于感激而给予救助人物质上的补偿,这不是法律上的义务而是基于人类伦理道德上情感上的感谢。而无因管理人主动管理和提供服务,受益人应当给予无因管理人员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费用和其他补偿。4、注意义务不同。紧急救助时施救人在危机、紧迫的情形下,为了被救助人的一个重大利益,而损害了被救助的一个小的利益,本人认为不能依据《侵权责任法》被追责。这个免责的原则应该依照刑法上的紧急避险原则,在主观上非故意或者严重过失不应赔偿,否则有悖人类自然情感的属性。而无因管理人基于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进行管理,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根据民法总则中的救肋方面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如果导致受助人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样规定,可以帮助好人免责,有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精神。当然,这种紧急救助也是有条件要求的,必须是在危难、突发情形下,比如自然灾害发生时。
  
  
  
总结:民法总则中的救肋方面规定是什么?日常生活中,一些好心人看到他人处于危险中时,往往会挺身而出,伸出援手。有时候,因为种种原因,会导致受助人发生...#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持刀私闯民宅伤人可以自卫吗?
      持刀私闯民宅伤人可以自卫吗?可以。如果对方私闯民宅又故意打伤他人的,作为屋主出于正当防卫的意识,即使打伤他人,只要使对方丧失继续伤人的可能性,那么在正当防卫的防卫之内是不需要承担责任......


·网购发生纠纷应该怎么办?
      网购发生纠纷应该怎么办?网购顾名思义就是通过网络的形式来实际进行购买消费的行为,近年来,网购在我国发展迅速,由此也引发了一些纠纷。但对很多当事人来讲,可能都还不知道网购发生纠纷应该......


·赠与合同公证所需材料?
      赠与合同公证所需材料有哪些?一、赠与合同公证所需材料有哪些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


·一、公务员渎职罪由哪个部门侦办?
      一、公务员渎职罪由哪个部门侦办?公务员渎职罪一般是由各地人民检察院来侦办的,也就是说渎职犯罪侦办单位应该是人民检察院。渎职罪包括哪几种1、滥用职权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


·车祸比较严重的伤可以垫付吗
      车祸比较严重的伤可以垫付吗可以垫付,当事人可以先行垫付相关的医疗费,在对事故的责任方认定后再进行赔付。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的范围,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


·一、夫妻离婚起诉书可以不写财产分割吗?
      一、夫妻离婚起诉书可以不写财产分割吗?夫妻离婚起诉书可以不写财产分割的。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起诉离婚的,如果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不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之间对共同财......


民法总则中的救肋方面规定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