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解释是什么?

  毒品犯罪对社会和家庭危害很大,我国历来是严禁毒品交易的。可是在一些偏远山区,仍然有一些不法分子种植罂粟等毒品植物。在这个犯罪过程中,少不了那些非法携带毒品植物种子、幼苗的人的参与。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犯罪,那么,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解释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解释是什么?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由此可见,根据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解释,构成这类犯罪的,客观表现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非法携带、买卖毒品植物幼苗、种子的。按照刑法规定,犯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行为人可以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这种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总结:毒品犯罪对社会和家庭危害很大,我国历来是严禁毒品交易的。可是在一些偏远山区,仍然有一些不法分子种植罂粟等毒品植物。在这个犯罪过程中,少不了那...#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用人单位裁员有什么范围
      用人单位裁员有什么范围目前,我国并未从正面规定用人单位裁员的范围,但是却从反面明确了,单位在裁员的时候哪些人员是不得裁减的。裁减人员时,不得裁减下列人员:(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单位犯罪责任具体是怎样的
      单位犯罪之所以区别于个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主体的问题,而且在整个犯罪构成上,都具有不同于个人犯罪的特征,因而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既然构成了犯罪,那自然是要承担责任的。究竟......


·婚前财产婚后征收怎么分割?
      婚前财产婚后征收怎么分割?由于拆迁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拆迁房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拆迁发房离婚分割情况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拆迁房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


·私募基金分红方式有哪些?有什么条件?
      私募基金分红方式有哪些?有什么条件?一、私募基金分红方式有哪些?现金分红是直接获得现金红利,不用支付赎回费,而且免税,即落袋为安;将所分得的现金红利再投资该基金,即俗称的"利滚利......


·
      嗯,国家用人单位以及员工之间有着一定的合同关系,那也就意味着公司有相应的选择权利来对员工选择,那么什么情形需要给员工支付代通知金呢?根据劳动法规定,一般如果员工不能够胜任工作的就需......


·怎样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
      怎样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他人就自己的专利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多数情况下都会给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日后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时候,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对方作出赔偿。不过该怎......


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解释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