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143条规定内容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针对刑事案件制定的审理法律,刑事诉讼法对违法犯罪有着威慑和处罚作用,是我国惩治犯罪的基础性法律。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受害人的起诉权利。那么,刑事诉讼法143条规定内容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刑事诉讼法143条规定内容有哪些?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二、刑事诉讼法143条释义
  
  
  不起诉的决定必须经过公开宣布的程序,不能以送达代替向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的地点、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但必须有被不起诉人在场。同时,检察机关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被不起诉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不起诉的决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被不起诉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无罪的。对被羁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三、不起诉制度的性质
  
  
  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关于不起诉制度有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之说。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是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顾起诉便宜主义。17这实际上是兼顾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长处,以使诉讼程序更为合理和科学。不起诉是公诉的组成部分,与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不起诉的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例如,绝对不起诉在过去的做法是以撤销案件来处理的,相对不起诉过去是以免予起诉处理的。而增设存疑不起诉,保留追诉权,即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有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仍可以起诉。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免予起诉存在较大的争议,多数人认为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决定职能相当于法院作出的确认有罪但免除刑罚的判决,这样,赋予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这种定罪免诉的权力显然是行使了人民法院的职能,客观上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因此,中国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充分考虑了司法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取消了免予起诉,确立了相对不起诉,即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权力。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享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就将原来可以适用免予起诉的对象纳入不起诉的范围,在原有的不起诉制度中增加新的内容,可见,不起诉内涵扩大了,形式更多元化了,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不起诉制度。
  
  
  不起诉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和受害人独有的一项职权,体现了中国“区别对待”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其理论渊源是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公诉方依据法律的授权,基于刑事惩诫的目的和权衡各种利益,对其所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选择是否做出控诉以停止刑事程序的原则。起诉便宜主义是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应的刑事诉讼原则,从性质上看,起诉法定主义更似属起诉方职权原则,是一种相对于起诉主体的追诉义务,起诉便宜主义是从起诉的内容着手,更注重起诉后果、起诉效力,以及不同的刑事政策而便宜起诉。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基于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绝对的起诉法定主义已无法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实现。起诉便宜主义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了直接的体现,起诉便宜主义与起诉法定主义并存相济已成定势。中国起诉制度的改革也基本上是遵循这一思路进行的。
  
  
  综上所述,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公诉制度的一部分,不起诉体现了受害人独有的法律权利,对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或者宽大处理。一旦受害人放弃起诉的权利,在押的嫌疑人应当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143条规定了不起诉后,受害人与嫌疑人的法律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针对刑事案件制定的审理法律,刑事诉讼法对违法犯罪有着威慑和处罚作用,是我国惩治犯罪的基础性法律。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鉴定为工伤可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鉴定为工伤可享受的待遇有哪些?一、鉴定为工伤可享受的待遇有哪些?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


·民事诉讼法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中止诉讼的情形有哪些一、民事诉讼法中止诉讼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


·国家赔偿的起算是多少?
      法律的建立是用来保障人民的,我们国家会根据社会的进步不断调整各种法律法规。最近,国家赔偿的起算又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日赔付数额进行了调整。相比之下,比以往的标准又提升了。这是关系到我......


·代孕所生的子女怎么认定
      有的夫妻可能一方不具有生育能力,在很想要一个自己孩子的情形,多数就会选择让其他人进行代孕。在这种情况下,代孕所生下的子女,很多人认为与自己亲生的还是有些不同。那么代孕所生的子女怎么......


·劳动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情况
      劳动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情况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


·划痕险是不是包括在车损险里面
      划痕险与车损险的区别因为这个就不属于划痕,属于车损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要根据划痕险中“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理赔范围来进行判断它是否属于其中的范围。如果车子在行驶......


刑事诉讼法143条规定内容有哪些?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