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入职两天怎么离职是合规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也变得更多,但高强度、快节奏、严要求的职场,对许多劳动者、尤其是刚毕业的新员工来说都意味着较大的压力挑战,甚至会存在一定的心理落差,一些人会决定无法承受,选择辞职退出,那么,入职两天怎么离职是合规的呢?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者提出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许可。如果确实想辞职,实习期提前3天,非实习期提前30天递交辞职通知书给用人单位,到时候用人单位批与不批,同意与不同意都是依法辞职,由此引起的后果与劳动者无关。
  一、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快速辞职),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2、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慢速辞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协商辞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注:辞职通知书建议最好通过快递公司或者邮电局挂号信送给用人单位,这是为了保留证据。
  二、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
  员工为公司工作,付出了劳动,公司应该为员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如不按时足额发放的,属于拖欠工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对此可?????????????以举报。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上所述,关于入职两天怎么离职的问题,在用人单位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存在实习期需等到第3天申请,没有实习期的需提前30天申请,当然最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
  
  
  
总结: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也变得更多,但高强度、快节奏、严要求的职场,对许多劳动者、尤其是刚毕业的新员工来说都意味着较大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醉酒驾驶180度什么处罚?
      醉酒驾驶180度什么处罚??我们知道,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司机在酒后开车无论是否构成醉驾都是一种违法行为,而醉驾则更为严重,当事人会承担刑事责任。醉驾有一个特定的标准来衡量,它是根......


·车子事故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
      车子事故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


·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规定是怎样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时是一定会要求原告提交能够证明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证据的,能够证明侵害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证据如下:(一)......


·一、遗产税暂行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遗产税暂行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国没有遗产税的税种,我国遗产税还没有开征。根据财政部网站公布的“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07号提案答复的函”中内容可以知道,我......


·证明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有什么?
      劳动关系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协议合同,因为它能够证明双方直接存在劳动劳务关系,如果出现什么情况的话可以很好的帮助自己维权证明双方的关系,但还是有很多人对此不够重视,在后续遇到什么问题的......


·刑法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量刑标准
      一、刑法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


入职两天怎么离职是合规的?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