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刑诉法辨认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在不不断的增强,人们对于法律的依赖性也在不断的增强,因为法律是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刑事诉讼法就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在起诉的环节中要依法进行,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那刑诉法辨认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刑诉法辨认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辨认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1998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一十三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第二百一十四条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辨认多少由公安机关主持进行的,少数由检察院主持进行,法官和律师只能见到辨认笔录,无法见到辨认的经过。
  
  我们知道刑事诉讼法对于辨认的规定是比较详细的,辨认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是比较重要的,通常辨认的种类很多,有人身辨认、照片辨认、场所辨认等,辨认的主要目的就是来证明事件的真相能够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不受损失。
  
  
总结: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在不不断的增强,人们对于法律的依赖性也在不断的增强,因为法律是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刑事诉讼法就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什么?
      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什么?公募基金是近几年才渐渐出现在您眼前的一种募集钱款的方法。这种公募基金的方法相对于其他基金组织更为安全一些,因为公募基金是由我国的相关政府支持。并且受到我国......


·如果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出庭怎么办?
      起诉离婚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离婚以及离婚后的财产分配等问题存在争议时需要采取的离婚程序。一般来说诉讼需要当事人双方同时出庭参与庭审,但是如果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出庭怎么办呢?此时提起......


·劳动合同是为了保障我国劳动者和雇佣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合同
      劳动合同是为了保障我国劳动者和雇佣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合同。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熟练的掌握有关劳动合同的有关知识,不仅仅对于了解劳动法具有重要作用,更在于我们在生活中能够随时运......


·交通事故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事后可否再次起诉
      道路交通也越来越繁忙,导致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多数人为了方便起见,会再事故后选择私了。但是有时可能受害人并不清楚状况,私了后有更加严重的情况发生。那交通事故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事......


·犯故意伤害罪能私了吗?
      犯故意伤害罪能私了吗故意伤害轻伤及以下的情况可以私了,故意伤害达到重伤结果的,就民事赔偿部分可以达成协议,但就刑事部分不能进行私了,司法机关仍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达成协议的,可以......


·我们知道,目前在我国醉驾是犯罪行为,醉驾当事人会承担一定的刑
      我们知道,目前在我国醉驾是犯罪行为,醉驾当事人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处理醉驾案件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当事人醉驾,如当事人的酒精测试结论以及同否由当事人驾车的证明等等......


刑诉法辨认的规定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