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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公职人员非法集资案件?

  当前我国各地的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对我们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很多人对此已经表现的很麻木。在官场上总有人通过非法渠道来行贿,我们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那该怎么处理公职人员非法集资案件呢?听一听我们的看法:
  
  怎么处理公职人员非法集资案:
  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要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还需要提高个人的修养和法律意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我们应该严禁此类案件的发生,此类是非法向公众以及单位、个人吸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规定,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相关秩序,应该严厉杜绝贪污受贿。
  
  
  
总结:当前我国各地的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对我们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很多人对此已经表现的很麻木。在官场上总有人通过非法渠道来行贿,我们要提高自己的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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