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人身攻击法律怎么制裁呢?

  人身攻击法律怎么制裁呢?在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磕磕碰碰发生一些矛盾,可能会出现乙方谩骂另一方或者说乙方对另一方大打出手,以上的行为都称为人身攻击,如若情节严重是会构成犯罪的,那么人身攻击法律怎么制裁呢?下面您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人身攻击法律怎么制裁呢达到轻微伤的,一般按治安处罚,同时赔偿对方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达不到轻微伤的,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刑法内规定有侮辱罪和诽谤罪 而侮辱罪和诽谤罪是两个犯罪构成不同的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二者的区别是:(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从上文中知道人身攻击有很多种情况,其中谩骂和侮辱他人将有可能构成谩骂罪和侮辱罪,对他人进行殴打严重者可拘留并罚金。不管哪种情况都是您不愿意发生的,在与他人相处时无论遇到什么事情都能心平气和的解决。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人身攻击法律怎么制裁呢?在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磕磕碰碰发生一些矛盾,可能会出现乙方谩骂另一方或者说乙方对另一方大打出手,以上的行为都称为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大厦物业管理问题不合法可以进行投诉吗?
      大厦物业管理问题不合法可以进行投诉吗?一、物业管理不合法业主可以投诉吗我觉得作为物业公司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业主。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业主需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效力待定合同未获追认无效吗
      效力待定合同未追认无效吗效力待定合同未获追认的话合同是无效的。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新犯罪事实怎么办?
      一、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新犯罪事实怎么办?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


·刑诉法解释373条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是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进行审理的,由于刑事诉讼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等权利的干涉,故而需要各审判机关之间进行监督,在刑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


·工伤险是什么意思 工伤保险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工伤险的全称应该是工伤保险,一般劳动者在参加工作之后,用人单位所购买的社保里面就有工伤保险,并且工伤保险的费用都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作为劳动者并不需要支付工伤保险的费用。那到底这......


·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是否是必须的?
      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是否是必须的?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并不是必须的。因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要看因为什么原因,依据哪......


人身攻击法律怎么制裁呢?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