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贪污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由于我国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量刑都是一样的,因此说贪污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其实具体的内容都相同。在之前的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具体量刑标准作出了修改、调整,那现如今我国关于贪污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贪污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受贿罪数额司法解释解读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取消 嫖宿幼女罪,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当然更多的是对一些罪名的量刑作出了修改、调整,贪污受贿罪就属于这里面的一种。上文中我们为您提供了贪污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的内容,同时带来的还有贪污受贿罪数额和情节的规定,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总结:由于我国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量刑都是一样的,因此说贪污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其实具体的内容都相同。在之前的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具体...#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三级医疗事故都有哪些情形
      三级医疗事故都有哪些情形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面部轻......


·拐卖儿童被救了实施拐卖行为的主体还会受到处罚吗?
      拐卖儿童被救了实施拐卖行为的主体还会受到处罚吗?一、拐卖儿童被救了实施拐卖行为的主体还会受到处罚吗?拐卖儿童被救了实施拐卖行为的主体还会受到处罚,有人拐卖儿童因而被判处拐卖儿童罪......


·什么条件允许男人离婚后不探视孩子?
      我们都知道在夫妻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大部分的孩子都是归母亲抚养,而父亲探视孩子既是履行法律的义务又是体现父爱的形式,那在什么情况下,是要剥夺父亲的探视权的呢?那又什么时候恢复中止......


·起诉离婚被告一直找不到被告会被要求撤诉吗?
      起诉离婚被告一直找不到被告会被要求撤诉吗如果起诉法院受理后,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状。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期满六十日后视为送达。法院不作为是违法的。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根据《中华人......


·法律上玩具商标抢注该怎么办
      玩具商标抢注该怎么办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一)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


·共同财产分割有哪些方法
      夫妻要是离婚,并且有共同财产的话,则就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通常情况下是在夫妻之间均等的来分割共同财产,那么具体有分割方法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共同财产分割有......


贪污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