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人公司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何理解?

  一人公司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何理解?
  近几年,随着国家不断推出一系列创新创业的鼓励政策和号召,越来越多有想法、有行动、有能力的人加入了创业大军中,在这股万民创业的浪潮里,越来越多新的公司成立、扩张、壮大,国家对新公司的设立程序和申办资料也进行了精简和优化,许多刚刚起步、白手起家的年青人可以创立一人公司了,那么,一人公司公司法相关规定如何理解呢?
  
  1、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新公司法第 58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是本次公司法修订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传统公司法理论不承认一人公司,主要原因有二:一方面,从法理上讲,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而传统大陆法系公司法认为公司本质是社团法人。另一方面,一人公司容易造成有限责任的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赞成者认为:一方面,允许一人公司能起到鼓励创业的作用。而且如果一个已成立公司仅因为股东只剩下一人就被迫解散,也不经济。另一方面,现实来看,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很难避免,因为法律并未规定股东至少拥有股份的比例(也难以规定)。而且,公司的信誉基础并不因股东人数的多少而实质性受到影响。同时,从公司法发展趋势来看,德国、法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已经承认一人公司。鉴于以上考虑,新法开明地承认了一人公司,但针对其可能出现的弊端设置了严格的制度防范措施( 59、 62、 64条),由出资人权衡后自行考虑是否开办一人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范
  
  新公司法第 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第60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新公司法第 61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新公司法第 62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新公司法第 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9条提高了一人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且不能分期缴纳。一人公司可以由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但当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时,新法设置了更加严格的条件,即:一个自然人只能开设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60 条的用意主要在于用公示的方式向公众提示风险。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因此章程由股东制定(一般有限公司新法规定为“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也因此不设立股东会。但一人公司做出法定应由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的事项时,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股东与一人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维护一人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63 条规定一人公司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是一种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考虑。
  
  3、一人公司的“证明责任倒置”
  
  新公司法第 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在一人公司出现之后,滥用独立法人格、滥用有限责任的情况更容易出现,因此新法在前文已规定揭破公司面纱原则(第20条)的基础上,专门对一人公司提出“证明责任倒置”,即:对一个一人公司,一旦与他方发生纠纷,先假定它会滥用有限责任,而由一人公司这一方负责举证自己没有滥用有限责任。法律试图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来做到效率(鼓励投资)与安全(维护交易安全)的平衡。
  
  综上所述,关于一人公司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最重要的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新公司法改变了原来的法理观念,允许和认可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和存在,体现了我国立法更加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转型变化,其次对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设立数量、营业执照注明项、章程制定、财物审计等事项进行了规范,还有对债务承担的证明责任进行了明确。
  
  
  
  
总结:一人公司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何理解?近几年,随着国家不断推出一系列创新创业的鼓励政策和号召,越来越多有想法、有行动、有能力的人加入了创业大军中...#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房屋抵押担保可以找担保公司吗
      房屋抵押担保可以找担保公司吗在生活中,当我们缺乏资金的时候,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也不是所有的房产银行都愿意办理抵押贷款,所以,房屋抵押担保可以找担保公司吗?那么通过担......


·一、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规定有哪些?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规定具体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


·我国国家赔偿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其实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是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的,就好比国家赔偿法,自95年出台以后目前为止并没有对其做出一些新的调整,其实在国家赔偿法当中其实有很多细节性的规定都是比较模糊的。在申请国......


·中标人没有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解除合同吗
      中标人没有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解除合同吗一、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一般法定解除条件。该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如买卖、......


·民法典29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29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一直我国长期以来努力的方向,对于未成年的保护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未来。因此很多法律对未成年有特殊的照顾,在民法中就有规定关于......


·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


一人公司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何理解?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