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公司法对章程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对章程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境内的公司要在公司法的约束之下正常的登记运转,除此以外,公司内部的管理机构也必须制定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仅仅是为了约束普通员工,同时对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也是具有一定的内部约束力的。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也要遵循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要求。那么,公司法对章程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公司法对章程的规定是怎样的?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对记载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相冲突时的处理
  
  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发生了冲突,则如何适用呢?
  
  (一)如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正如前述,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设立协议之后签署的。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判断,也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另外,公司设立协议是内部协议,除参与签约的股东之外,甚至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可能不知其内容。而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我国《公司法》第97条、98条还特别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必须公开披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公开性,是为了有助于公司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交易对象可以了解公司的组织与运行,并据此做出判断。所以,对社会公众而言,章程的效力也必须高于公司设立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公司设立之后,再以公司设立协议为依据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股东出资义务、请求确认设立协议无效而解散公司等等,法院一般都不予以支持。
  
  (二)如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的事项,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予以约定的,该约定对签约的股东继续有效
  
  虽然,公司设立协议一般只约定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也有一些公司设立协议中会就公司的存续甚至今后解散的相关事项做出约定。这些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以继续有效。但其法律效力仅局限在签约的股东之间。
  
  但是,对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条款,股东之间如需另行约定的,必须在章程中予以确定,公司设立协议不具备排除法律适用的效力。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公司章程中未做特别规定,则即使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对抗该法律规定,即股东仍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在制定的时候必须载明的相关事项。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明确的标注清楚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出资方式,公司的管理机构及议事规则等这些,是必须在公司章程当中标注明确的。
  
  
总结:公司法对章程的规定是怎样的我国境内的公司要在公司法的约束之下正常的登记运转,除此以外,公司内部的管理机构也必须制定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仅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民事二审增加诉讼标的数额可以吗?
      民事二审增加诉讼标的数额可以吗?不可以,二审是针对一审判决中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适用提出上诉理由,一般要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不能变更诉讼请求。除非被上诉人同意且是调解的请行下......


·订立有两份遗嘱按哪个为准
      订立有两份遗嘱按哪个为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嘱形式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


·珠海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作为劳动者,除了关心公司提供的工资福利待遇,还会关心企业、公司是否为自己购买社保,购买社保是不是按照国家要求购买五险一金,那么珠海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怎么写?
      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怎么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就应该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采购方支付货款,而销售方则按时发货。这份买卖合同对双方来说都十分重要,其中包括一些基本条款,比如违约责......


·集合犯和惯犯的区别是什么?
      从刑事犯罪的形态来看,有很多种分类的办法,集合饭和连续犯就是一种。而连续犯即是平时人们所言的惯犯。集合犯和惯犯在很多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很多人将其混为一谈,其实这是不对的。那么集合犯......


·职工最低生活保障
      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达到低保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


公司法对章程的规定是怎样的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