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非法集资集资对象人数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公检法机关发现非法集资案件当中,涉案金额之所以特别重大,就是因为非法集资对象人数是特别多的。由此,其实我们也可以看出,非法集资案件当中的受害者群体是非常庞大的,那么国家对于非法集资集资对象人数是怎么规定的呢?非法集资案件当中的人数也是符合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特征的。
  
  一、非法集资集资对象人数是怎么规定的?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实施非法集资违法行为,集资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保险消费者应树立正确保险消费理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二、非法集资行为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三、非法集资罪判刑标准
  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集资对象人数一般集资对象都在30人以上,个人非法集资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的经济损失造成10万元以上的话,就会追究个人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了。我国公民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必须要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所谓的天上掉馅饼这样的事情是根本不存在的。
  
  
  
总结:我国公检法机关发现非法集资案件当中,涉案金额之所以特别重大,就是因为非法集资对象人数是特别多的。由此,其实我们也可以看出,非法集资案件当中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2023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
      2023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一、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一)《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民法典136条相关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136条相关内容有哪些?一、民法典136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


·员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贪污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


·国企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国企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国企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而从破产企业取得的......


·工伤护理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工伤护理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些费用,如工伤护理费等,工伤护理费虽然不是工伤赔偿最主要的部分,但是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我国还有相关法律法规。所以,我......


非法集资集资对象人数是怎么规定的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