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现代社会欠债已经不只限于用金钱偿还了,法律规定

  现代社会欠债已经不只限于用金钱偿还了,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没有钱来偿还就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先放到债权人那边,如果债务人把钱还完了,财产就可以拿回来,但是如果还不了这些财产就归债权人了。但并不是所有财产都能作为质押物的,那么,标的物质押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呢?
  一、标的物质押具备的条件
  质押主要指的是欠债的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的特征是物品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损害物品本身的效用;权利质押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标的物质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具有可让与性。所谓可让与性,是指该财产能够移转。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2、须为特定物。如果物尚未特定,既不能确定特定的质物从而使债权缺乏特定的对象,同时物不特定也不能移转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交付押金或保证金,实际上是通过移转该笔金钱的占有而设定担保,以担保主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笔金钱优先受偿。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则负有返还押多或保证金的义务。因押金或保证金为动产且要移转占有,所以,交付押金或保证金而设定担保,符合质权的特征。从我国实践来看,通常也是将押金交付作为质押的一种方式对待。 由于设定质权的占有仅限于直接占有,而直接占有无多重性或多我占有的可能,因此一物不能设立多项质权。
  二、质押的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综上所述,标的物质押具备的条件只有两个,即只要具备了能够转让他人以及是特定的一个东西的性质,就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物抵给债权人,质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及时偿还自己的债务,防止债务人拖欠不还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现代社会欠债已经不只限于用金钱偿还了,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没有钱来偿还就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先放到债权人那边,如果债务人把钱还完了,财产就可以拿回...#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如何构成侵犯著作权2023
      如何构成侵犯著作权2023一、如何构成侵犯著作权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既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一)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


·不知道您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单位在您入职后,并不是与您签
      不知道您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单位在您入职后,并不是与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只是签订试用合同。那么,在法律上,单位只与劳动者签订试用合同是否违法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


·口头催要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口头催要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口头催要诉讼时效中断具有法律效益。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


·根据法律规定动产抵押是什么意思?
      根据法律规定动产抵押是什么意思?动产抵押的意思就是利用动产,比如说车辆来进行担保,当一个人向银行进行贷款,或者是向其他的自然人进行贷款的时候,是需要有一个动产来进行抵押的,这样的一种......


·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担保、商品房开发与销售等环节都离不开
      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担保、商品房开发与销售等环节都离不开对房地产的估价。房地产评估具有专业性、技术性以及复杂性等特点。而在对房地产交易的时候需要进行评估,那涉及到的房地产评估的......


现代社会欠债已经不只限于用金钱偿还了,法律规定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