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法律对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对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在诉讼中,针对一些有特别情况出现的案件,法院会选择以指定管辖手段来对管辖权进行确定。那么你对于指定管辖了解多少呢?法律对于指定管辖的规定又有哪些?指定管辖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我们将在下文为您一一解答这些问题。
  一、法律对于指定管辖的规定
  指定管辖是诉讼过程中会用到的,因此,指定管辖的主要法律依据集中在程序法中。
  (一)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17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第18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3、第19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4、第22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指定管辖的处理方式
  
  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不明的情况,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交界处,而两个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的行政区划没有确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确定,这样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包括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该人民法院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指定管辖的规定集中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程序法中,在申请指定管辖时,当事人要对指定管辖的相关法律法条有一定的了解,避免错失良机。因此,我们建议您寻求理论基础扎实、经验丰富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需要多久
      在我国规定员工做工伤认定的时候,不管是由自己提出申请的,还是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最后的工伤认定的决定书肯定会送到受伤职工本人手中的。前期所有......


·合同签字不盖章有效吗?
      合同签字不盖章有效吗一般来说,只要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该合同就是有效。而没有盖章只是程序问题,只是没有盖章不能否定合同本身的效力。但......


·一、婚姻法规定双方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一、婚姻法规定双方离婚财产怎么分配?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


·夫妻双方离婚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离婚,都是夫妻双方经过认真考虑和慎重思考之后的选择。这种选择因为牵扯到各方面的问题,容不得轻忽。而在处理离婚时的房产时,由......


·当事人可以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吗?
      当事人可以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吗医疗事故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代理记账公司法人风险内容是怎么样的?
      代理记账公司法人风险内容是怎么样的?一个公司的成立,有一个法人代表,还有投资的一些大小股东。对于一个公司,生产盈利是非常的重要的,公司上下职......


·债务追讨起诉期限是怎样的
      债务追讨起诉期限是怎样的债务人借钱不还是很多债权人头疼的问题,于是有很多人想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债务追讨起诉期限是怎样的......


·电动车肇事逃逸致死亡怎么处罚?
      电动车肇事逃逸致死亡怎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


·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谁举证
      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谁举证1.“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举债方承担证明责任,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不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


·女儿户口迁出能继承老家房子吗
      女儿户口迁出能继承老家房子吗一、女儿户口迁出能继承老家房子吗?女儿户口迁出也能继承老家房子,继承遗产和户口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非法制造发票罪能判多少年
      非法制造发票罪能判多少年?非法制造发票罪的判刑标准是2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