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标准是怎样?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标准是怎样?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既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既的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四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是损害本罪的“量”的规定,属于该罪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涉用至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所谓“重大损失”,应当指侵害人实施的损害行为,造成他人商誉贬值,进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在认定这一侵害结果时,首先要确认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之行为负刑事责任。其次,要准确地界定损失范围,确定损失是否为重大。所谓损失的范围,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1)客户退货损失;
(2)滞销压库损失;
(3)为正名所进行宣传耗费的损失。
(4)预期利益和停产期间的损失。
所谓“其他严重情节”,应当是指除上述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外的各种综合性评判指标,一般要包括侵害人主观方面恶性的深浅,行为次数的多少、行为方式恶劣与否、社会影响大小、有无同种劣迹等等。
相比较于不享有商誉的单位,因企业合并等原因而获得商誉的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会更强一些。尽管如此,处于弱势的一方,也是不得采取散布谣言等的方式,来损害其他公司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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