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侵犯商业秘密罪定刑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定刑标准是什么?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定刑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定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本罪的认定条件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像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处理情况,相关事项的认定,一方面是需要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认定,并根据采取的违法行为方式来进行定罪,另一方面是属于严重侵犯了其它公司的秘密权益的,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在我国未买交强险的赔偿多少钱
      事实上,您是应该相信国家站在宏观角度上去强制规定的一些事情的,可是当下交强险已经明显凸显出来是必不可少的汽车保险的情形之下,还是有极少一部分......


·未缴所得税罚金如何计算?
      未缴所得税罚金如何计算?一、未缴所得税罚金如何计算?未缴所得税罚金按0.5%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


·强奸罪下了逮捕证就要判刑了吗?
      一、强奸罪下了逮捕证就要判刑了吗?强奸罪下了逮捕证不一定就要判刑了,批准逮捕仅仅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有罪,如果审理之后无罪不需要判......


·土地使用年限和房产年限一样吗?
      我国的土地大部分是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知道,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根据相......


·犯了仿制生产假药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犯了仿制生产假药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犯了仿制生产假药罪既遂的量刑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


·劳动仲裁裁决后起诉应该怎样办理
      劳动仲裁裁决后起诉应该怎样办理一、劳动仲裁裁决后起诉应该怎样办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员工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


·疫情期间交通违章怎么办?
      疫情期间交通违章怎么办?如何办理交管业务?一、疫情期间如何办理交管业务?(1)车驾管业务。可登陆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应用平台或者使用交管1212......


·公民在办理房子继承过户要多少钱
      公民在办理房子继承过户要多少钱涉及的税费一般有:1、评估费:房屋评估额的0.5%;2、公证费:房屋评估额的2%;3、契税:房屋评估额的1.5%;4、登记费:8......


·对于老人走了房产谁继承?
      对于老人走了房产谁继承?一、对于老人走了房产谁继承?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分公司订立合同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分公司订立合同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


·两个小孩一个月抚养费给多少
      两个小孩一个月抚养费给多少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