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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判断是否犯本罪,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则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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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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