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做假烟抓住怎么处罚

销售假烟根据具体数额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如果贩卖假烟数额在5万元以上,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未经本人允许用他人身份证网贷怎么办
      未经本人允许用他人身份证网贷怎么办1、被冒名人应积极与办理贷款、信用卡的银行进行协商(如果银行拒不解决,可向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银行承担因“审......


·高空坠物致人赔偿的标准如何规定的?
      高空坠物致人赔偿的标准如何规定的?最近我国飓风天气严重,多地都发生高空坠物伤人事件,这对于受害者来说真的是无妄之灾。事件的后续就涉及到受害......


·对于疑似者因疫情公司能否辞退员工?
      对于疑似者因疫情公司能否辞退员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


·公司大股东变更员工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签订?
      大型的公司或企业一般都有股东会,股东会由多位股东构成,公司重大决策都有股东会决定。当公司的股东发生变更时,就会影响公司的运行,由其是对员工可......


·子女抚养一方出轨应该归谁?
      子女抚养一方出轨应该归谁?很多离婚案件都和夫妻一方出轨有关系,婚内出轨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双方因此离婚的,要解决好财产分......


·检察院立案侦查监督审查期限是什么?
      检察院立案侦查监督审查期限是什么?1、采取取保候审时通常情况下是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第二天开始这一年时间内结案或者一年的时限到后必须解除(此时也......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对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来讲,这二者其实都是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其中法律明确要求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挪......


·非法电子证据的采纳
      一般认为刑事电子证据的取得必须通过合法的人员和合法的方式取得,而在一些特殊的时刻可以对此原则有所突破。犯罪发生时,很多时候侦查人员对电子证据......


·检察院批捕后会不起诉的规定是什么?
      一、检察院批捕后会不起诉的规定是什么?检察院批捕后会不起诉的规定是证据不足,还要经过审查起诉程序,确定是否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是指人民......


·刀具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刀具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刀具购销合同供方:合同编号:签订地点:需方:签订时间: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离婚诉讼材料都?
      离婚诉讼材料都有哪些2023一、离婚诉讼材料都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