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引诱他人吸毒罪的处罚是什么?

引诱他人吸毒罪的处罚是什么?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从重处罚事由: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二、对本罪的认定(一)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二者有本质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二)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吸毒或者强迫或引诱他人吸毒,在主观上来看,均是故意的行为,是一种明知不正确、违法的行为还故意采取行动的心态。对于引诱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会着重加重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是什么?
      劳动者在公司入职之后,公司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之后所要做的最基本的事情,签订劳动合同保证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到期后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延续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劳动合同到期该怎么办,能不能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可以进行续签,......


·民间借贷撤诉怎么处理
      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可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起诉。撤诉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公民,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


·交通事故无法私了如何打官司?
      交通事故无法私了如何打官司?2011年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提出:“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负全责”,这似乎令行人违法有恃无恐,其实这是对......


·企业欠税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吗
      可以,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


·商标无效宣告与商标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商标无效宣告与商标撤销的区别有哪些?一、商标无效宣告与商标撤销的区别有哪些?商标无效宣告与商标撤销的区别有事由不同、时限不同、承担的法律......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内容?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内容?工程验收是一个工程完成的重要步骤,主要是对工程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进行检测验收。煤矿井巷工程因安全问题......


·一、婚前女方父母出资给女婿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婚前女方父母出资给女婿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


·给孩子改姓需要什么手续?
      1、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权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须由监护人双方协商决定。2、孩子改姓,需要和孩子生父......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首先,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


·商标侵权商品的扣押期限是多久
      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涉嫌商标侵权,工商部门就有权扣押物品,但物品扣押期限只有1个月,最多可延长1个月。工商行政管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