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存在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就需要立案处理,具体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满足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立案标准:
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
3、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处罚
1、《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邮政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邮政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的,邮政企业应当追回赃款赃物,可以并处罚款,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办法由邮电部规定。
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它们在主观上都是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都实施了私拆、隐匿、毁弃信件的行为。其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必须由邮电工作人员构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2、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的权利。此外,侵害的对象也不完全一样。本罪侵害的对象是邮件和电报,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信件,范围较前者狭窄。
3、客观要件不同。本罪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要件,属于渎职性质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则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如果邮电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信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则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任何负有寄送他人邮件(电报)职责的职员,都不得在没有获得邮件(电报)所有人许可的前提之下,就擅自采取隐匿、毁弃等的行为去处置他人的邮件(电报)。否则一旦他人的权益由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存在而受损,该职员是会有可能会被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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