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丧葬费赔偿金额=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交

丧葬费赔偿金额=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交通事故丧葬费是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受害人家属为处理死者的丧葬等后事而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有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丧葬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针对于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受害者死亡,那么肇事者需要赔偿受害者家属一笔丧葬费。丧葬费一般是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年工资的一半,并且是以死者生前的六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具体情况要根据受害者的收入来进行确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预售的商品房该如何转让
      预售的商品房该如何转让一、预售的商品房该如何转让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前提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于续后,在......


·公司欠债法人代表要承担债务吗
      公司欠债法人代表要承担债务吗一般由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一般法人不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是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是什么?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的基本原则及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做了原则性规定:“合同......


·可以对诈骗罪处缓刑吗?
      很多犯罪分子在法官最后判刑的时候,都希望能够适用缓刑。但也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能适用缓刑,那么可以对诈骗罪处缓刑吗?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土地流转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
      土地流转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农村土地是许多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也是国家的宝贵资源,社会经济的重要生产资料。尽管土地在我国不能直接买卖,但如农......


·动迁房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不管是购买房屋还是房屋的什么变动,一般来说都是需要签订相关协议合同的,这样的话后续处理起来会比较方便,出现问题也比较容易证实解决。动迁房买卖......


·侦查的辨认笔录见证人签名吗?
      侦查的辨认笔录见证人签名吗?需要见证人签名,但辨认笔录中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


·在我国规定醉驾不能出国吗?
      在我国规定醉驾不能出国吗?不是,有犯罪记录会影响签证,签证官有可能会拒签,但不是绝对的,一般是可以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的工作人员解答说......


·劳动仲裁录音算证据吗
      劳动仲裁录音算证据吗一、劳动仲裁录音算证据吗录音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


·借款要写欠条好或借条好2年前的假借条还有效吗?
      借款要写欠条好或借条好2年前的假借条还有效吗?借钱最好是打借条而不是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