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二、包庇罪的主体范围
  
  (1)枉法追诉
  
  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2)报复陷害案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批评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报复陷害,手段恶劣的;
  
  3、报复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报复陷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徇私舞弊案
  
  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徇私舞弊,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使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追诉的;
  
  2、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包庇,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
  
  3、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作出违反事实,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情节严重的;
  
  4、海关、工商管理、税务或者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做枉法决定或者裁决,情节严重的;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收受贿赂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6、对经济犯罪分子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
  
  7、执法工作人员和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伪证案
  
  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枉法裁判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诉讼时效中断和重新计算的条件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和重新计算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拘役刑的期限是多久 适用哪些对象
      拘役刑的期限是多久适用哪些对象拘役属于刑事处罚中人身刑的一种,同时也是主刑的一种。而拘役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强度自然不及有期徒刑。当......


·最新企业破产清算顺序是怎样的
      最新企业破产清算顺序是怎样的一、最新企业破产清算顺序是什么企业破产清算时并没有相应的顺序,清算组只需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完成过后公......


·海运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海运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


·一、湖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一、湖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哪些?湖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院的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经......


·在我国司法鉴定与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一、在我国司法鉴定与法律关系是怎样的?1、民事上的司法鉴定主要是判断是否有责任,责任大小问题,如伤残鉴定、护理鉴定、后续治疗鉴定等在法律上是......


·一、男人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男人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配一般是均分,但以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为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


·汽车划伤,补划痕险怎么办
      划痕险对于我们的家用车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避免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小剐蹭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帮助我们更好的处理一些他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补划痕......


·离婚房产归一方所有不过户有效吗?
      离婚房产归一方所有不过户有效吗如果没有去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得的话,仅凭借口头协议或者协议书,是无效的。一旦离婚后,确定了房产的归属就需要按......


·一般团伙生产假药罪是怎么处罚的?
      一般团伙生产假药罪是怎么处罚的?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缓刑法院先判还是先到司法局报道?
      缓刑法院先判还是先到司法局报道?缓刑是先判决然后才到司法局进行报道。《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