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部门是医学会。具体是: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二、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是怎么样的?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3、法院要求鉴定的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种类很多,除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外,还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能完全满足申请方其他案件的诉讼要求。综合上面所说的,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了之后,那么是可以请专业的鉴定部门对伤情进行鉴定,而对于负责此部门的一般都是由医学会来进行此行为,只要伤情鉴定出来了等级那么就可以依法的获得赔偿,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保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谈谈公司开除员工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在企业为其打工的时候,应该要和这个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不管有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工作就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受到劳动法的......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的过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的过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指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指什么?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


·民事诉讼起诉状制作要点有哪些
      民事诉讼起诉状制作要点有哪些民事诉讼起诉状制作要点一、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在首页正上方标明民事起诉状。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


·公司无订单放假扣绩效工资合法吗?
      公司无订单放假扣绩效工资合法吗?一、公司无订单放假扣绩效工资合法吗公司扣绩效,必须有规章制度规定,如果没有就于法无据,其行为是不能得到法......


·旧城改造可以强制性拆迁吗?
      旧城改造可以强制性拆迁吗?一、旧城改造可以强制性拆迁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旧城改造过程中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被拆迁人在期限内对拆......


·全职主妇赢了抚养权官司的依据是什么?
      全职主妇赢了抚养权官司的依据是什么?(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内,双方都争取孩子抚养权,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行为构成抢夺罪怎样处罚
      抢夺罪可不是抢劫罪,其强度相对要轻一些,详细的实际的处罚也就比对抢劫罪的处罚要轻一些。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构成抢夺罪怎样处罚呢?可能很多......


·检察院渎职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院渎职办案程序是怎样的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工作上的便利来为自己谋取利益,徇私舞弊是一件十分重大的事情,会被检察院进行严重的处理。不少人......


·承包合同违约金计算的方法
      承包合同违约金计算的方法一、承包合同违约金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


·宣判以后多久可以探望?
      宣判以后多久可以探望?法院判决关押监狱后即可依法申请探监。根据《监狱法》第四节通信、会见第四十七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