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诽谤罪客体主体标准是什么?

诽谤罪客体主体标准是什么?诽谤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二、诽谤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诽谤罪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条件,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公安机关需要对诽谤罪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审查认定,在达到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相关犯罪事实的判决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有吸毒行为的就要被强制戒毒吗?
      吸毒行为虽然在我国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毕竟这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而我们也看到很多时候发现家人吸毒的,往往都是会采取必要的措施,让其进行戒毒。......


·一、交通事故保险人伤简易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保险人伤简易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交通事故保险人伤简易处理流程:下车主动关心伤者→现场拍摄照片。同一张照片中包含伤者位置车辆位置分......


·2023年上海购房限购政策社保补缴是否可以
      上海购房限购政策社保补缴是否可以我国公民的工作一直以来就和住房问题是紧密相连的,尤其是对于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想要在本省购买房子的话面临的压......


·婚姻法自动离婚期限是多久?
      婚姻法自动离婚期限是多久?目前新婚姻法没有规定分居多长时间可以自动离婚,都需要去法院申请诉讼离婚,或者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去民政局领取......


·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的区别有哪些
      一,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的区别有哪些(一)形式不同:从《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我们只能理解为仲裁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从《仲裁法》第二......


·网络诈骗数额的起刑点是什么?
      网络诈骗数额的起刑点是什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互联网的不断应用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如网络购物、网络互动等等。但是这也一定程度上为一些不......


·基建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基建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工程建设对于城市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不管是民用工程还是利民工程,一般工程的建设都是为了人们能够有更好的生活能......


·专利权的期限起算日是什么时候?
      专利权的期限起算日是什么时候?专利权的期限起算日是首次被公告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


·劳动合同的维权要点有什么?
      一、劳动合同的维权要点有什么?1、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


·婚姻法全文司法解释二的内容有哪些?
      婚姻法全文司法解释二的内容有哪些?婚姻是我们每个人都要经历和面对的事情,当然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生活和境遇。有的人婚姻生活幸福快乐,虽有坎坷......


·企业倒闭每年还要交社保吗?
      企业倒闭每年还要交社保吗?参加工作后每个员工都会缴纳社保,社保的缴纳分为企业缴纳一部分和个人缴纳一部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一路都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