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可以是无偿合同吗?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可以是无偿合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借款合同,是有偿(有息或附加利益)或无偿,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就有效。可以是有偿(有息)的,也可以是无偿(息)的,法律是不限制的。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如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无偿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不是可以随意撤销或解除的合同,不是违约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二、无偿合同和有偿合同的区别有哪些?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订立合同。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根据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来看,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成为无偿合同,这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进行确定的。如果债权人同意,那么对方可以不支付利息,因此签订无偿合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潍坊2023征地补偿新标准房屋的依据是什么
      全面深化改革成果致使现在征地几乎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政府致力于推进依法征地拆迁是必须要构建起以之相对应的征地监管体系。特别是房屋拆迁产生的征......


·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生活中我们签订个大大小小各种合同,在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你是否认真的看过合同条例。合同的签订是会产生法律效益的,那么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规定了设立公司的一些规定,如果打算成立公司的话是需要对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熟悉的,不懂的可以以及时咨询律师,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一定要用合法的......


·举报工程质量问题部门是哪个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之内,
      举报工程质量问题部门是哪个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之内,如果发生过程质量问题,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投诉,但是如果超过了保修期就不可一投诉举报......


·公司破产清算费用包括哪些
      公司破产清算费用包括哪些公司破产清算费用包括哪些?破产清算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这一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


·老板不给发工资怎么处理 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一、老板不给发工资怎么处理1、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


·故意伤害批捕需要多久才会审判?
      一、故意伤害批捕需要多久才会审判?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


·资产拍卖注意事项有哪些
      资产拍卖注意事项有哪些?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见资产拍卖这一说法,但其实很多人都不了解资产拍卖的注意事项,也不知道自己在资产拍卖中的合法权益,也......


·过失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
      过失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在父母离婚之后小孩抚养费是多少钱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这不会受父母解除婚姻关系的影响。因此有的人想要借离婚来免除自己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而在离......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期限是否可以中断
      可以,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