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法律网
21.nj64.com
南京杨晗璐律师电话15996265110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如何适用法律

在寻衅滋事罪的四种客观表现形式中并不包含死亡的情况,对于寻衅滋事致死的行为法律条文无明确的说明。所以,对于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将在下文为您进行说明。
  
  一、寻衅滋事罪相关刑法条文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
  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
  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罚。《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如果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认定却未作以上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适用法律,有不同的认识。
  二、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如何适用法律
  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适用法律,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亦应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处罚,理由是:
  1、从主观方面看: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的法定情形之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殴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但与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对象上、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并未要致人伤害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伤害的起因、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故两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同。而在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从一般的发泄,转化为致人伤亡且往往是对伤亡的后果具有明显的放任。所以出现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而致人伤亡的,主观故意符合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
  2、从客观方面看: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在伤害性质和后果上并无区别。而寻衅滋事结果的仅于包涵轻伤,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造成的结果程度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况。可以说寻衅滋事本身不包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或者说已超出其涵盖范围。再次从刑法理论方面来。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属单一行为,只成立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即使寻衅滋事涵盖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亦属于想像竞合犯,对于想像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通过对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不包括轻伤)、故意杀人相比较,显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属重罪。故亦应定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
  3、共同寻衅:人以上共同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由于各参与人在客观上均实施了共同犯罪的某些行为,主观上对共同殴打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能有所预见,听之任之,是有放任的故意,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共同故意范围内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认识在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中是不全面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明显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的,以及组织、指挥犯罪的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来定。但对共同参与其他人而言,他们的行为仅表现是有明确的共同寻衅滋事故意,尚不能充分肯定他们就一定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对此关键是要看各行为人之间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形成的临时共同故意中是否包含故意伤害的内容以及他们各自的行为与致人重伤、死亡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4、综上所述:寻衅滋事中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至于致人 ?死亡的行为是定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而不是特别规定,从语法结构中也可以看出,既可以定故意伤害,也可以定故意杀人,怎么定应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防止客观归罪。最后,我们再次提醒您:寻衅滋事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间的界限并不明确,所以无论如何我们都应守住自己的底线——不妄图伤害他人甚至加害他人。并且我们也应拒绝参与到寻衅滋事的事情中,正所谓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一次的参与就可能会给他人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而自己也会在刑罚中后悔终身。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杨晗璐律师,手机: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纠纷,多...More>>

·离婚财产子女怎么分配?
      离婚财产子女怎么分配?离婚财产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平等分配子女没有参与分割的权利,子女的抚养权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联系区别是什么?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联系区别是什么一、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联系区别是什么?1、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联系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就是诉......


·经济仲裁要收费标准是按照标的收费吗?
      经济仲裁要收费标准是按照标的收费吗?经济仲裁收费标准是按照标的收费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


·保密合同注意事项主要是什么?
      保密合同注意事项主要是什么在生活当中,有一些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性质是比较特殊的,有些情况下可能会接触到公司最顶层的商业秘密。因此为了公司的利......


·在三方协议后被公务员录用违约金可以不交吗?
      在三方协议后被公务员录用违约金可以不交吗?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应当适用《合同法》调整,所以:你不去三方协议中约定的企业......


·算不算工伤铁路工人上哪去咨询
      算不算工伤铁路工人上哪去咨询一、算不算工伤铁路工人上哪去咨询到劳动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咨询,或者直接到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


·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如何救济
      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如何救济我国多部法律中都有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撤销权对于权利当事人着重要救济作用,但同时撤销权的行使也受除斥期间的制约。当撤......


·不少人认识上有一个误区,以为租了别人的房子后不想租了,只要通
      不少人认识上有一个误区,以为租了别人的房子后不想租了,只要通知房东解除合同并按约定赔偿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果真如此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将其使用权益转让给他人,并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租赁行为。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必须使用合法途径进行土地使用权出租......


·疫情期间公司能开除吗?
      疫情期间公司能开除吗?病毒期间是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


·分手费能否要回?
      前情:情侣分手,签了《分手协议》,协议约定了男方支付女方分手费若干元。支付分手费后,男方后悔想要要回分手费。从协议性质来看,男女之间基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杨晗璐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5996265110
15996265110
点击这里给杨晗璐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